法律文章
Law大家小時候應該聽過各種童話故事吧,很多我們耳熟能詳的故事都是格林童話改編而來的,實際上的格林童話並不適合小孩閱讀的,因為它源自於民間傳說或是都市傳說,所以內容很寫實、暗黑,今天要跟大家討論的是正版格林童話背後的法律問題(開始前先提醒大家:如果擔心對童話故事幻滅,請小心服用)。
第一個故事:睡美人
眾所皆知的版本應該是迪士尼版本的睡美人,公主長大後到紡錘後就昏倒了,過不就一位年輕帥氣的王子出現打敗惡龍親吻了公主,公主就醒來了,這個故事其改編自於歐洲的童話「太陽月亮與塔利婭」。
原著的一開始與迪士尼的睡美人也是一樣的,王后生下一個小公主,小公主受到詛咒,長大之後,不小心碰到紡錘就昏倒了,但後面與迪士尼的睡美人就不同了,並不是王子來拯救他,而是一個大他好幾歲的國王,在沒有人看守公主的情況下,國王就侵犯了公主,並回到了自己的王國,沒想到公主卻因此懷胎9個月後生下一對雙胞胎,小嬰兒因為需要吸奶嘴,而把他們的媽媽也就是公主的手指頭當作奶嘴吸吮,進而將公主身上的毒素吸出來了,公主變醒來了。而國王在此時也突然想起公主,前往公主的王國,迎娶了公主及雙胞胎回國,而原作者給原著下的註解是「如果上天要賜予某人的話,會在睡夢中給予賜予」,在原著的故事中公主睡夢中被國王侵犯視為恩惠。
但對於現代來說,性交是要雙方合意,即便是夫妻都是要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在原著中趁公主睡夢中對公主為性行為如何能是合意?依據刑法第225條第1項「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現在的現實生活中,最常見的就是利用他人喝醉撿屍,另外就是利用心智缺陷或是身體障礙,心智缺陷就是智能障礙,身體障礙舉例來說看護去性侵植物人,而致植物人懷孕,這個情況來說他是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要不是你造成的,假設是你灌醉人家或是下迷藥,而使人性交,就是「強制性交」,也不是「趁機性交」。
另外原著睡美人被為性交的時候,其實是一位少女的身份,倘未滿16歲,無論他是否同意性交,就是有期徒刑7年以下,如果未滿14歲,就是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但無論如何未成年就是會有刑法上的刑責,即便是國王或是總統也一樣,在原著睡美人中,身為公主的父母也有失職的責任在,如果是在現在的現實中,公主的父母是有可能因此而被剝奪親權。
近期2023年11月有個判決,桃園某國小老師性侵國小5、6年級男童而產子,現在產下的小孩應該2歲,從這個判決可見,國小5、6年級男童肯定未滿14歲,因此即便男童願與女教師發生性行為,仍屬我國刑法規定「強制性交」,更何況根據報導指出,男童確實曾有表示不願意與女教師性交,女教師因而重判有期徒刑17年6月,且判決的基礎是以次計算,以這個判決來說,女教師被判處2次「強制性交」,7次「與未成年性交」,「強制性交」及「性交」差別:
▸強制性交:男童已明確表示不願意
▸性交:男童未明確表示不願意
縱使男童主動表示願意與女教師性交,但因男童未滿18歲,於法一樣不行,即便是男女朋友或是夫妻間,只要有一方表示不願意,仍使人性交,就屬「強制性交」。
就這個被生下來的小孩而言,他的父母是否會被剝奪親權,仍須待討論,以這個案件來說,女教師疑似不是初犯,曾經有猥褻未成年小朋友的前例,女教師以外的其他親權人、監護人或是社福單位,是有權利及機會以女教師「不適任」為由剝奪女教師對小孩的親權,至於小孩的部分,除了女教師之外,未成年的男童是生父,又或是小孩的祖父母輩,也可以擔任他的親權行使人。雖然說小孩的生父也就是男童現在在法律與小孩沒有關聯,但女教師與小孩在小孩長大後,或是社福機構單位,是可以依法請求男童也就是小孩的生父認領,對男童提起認領之訴,認領之訴就是要確認男童與小孩之間生物上的血緣關係,在確定認領之後,男童即對小孩有扶養之義務,只是給付撫養義務的部分可能須待男童成年有穩定收入後。又或是,出養小孩,讓有能力養的家庭收養。
第二個故事:糖果屋
故事是一對兄妹親生母親已經不在了,父親娶了一個繼母,但因為家庭經濟狀況很差,繼母便要求父親遺棄小兄妹,父親將小兄妹帶到森林中,第一次、第二次漢斯兄妹在被遺棄的路上沿路放小石頭,再沿著石頭自己走回家,但第三次的時候漢斯兄妹來不及收集石頭,只放了麵包屑,但麵包屑就被小鳥吃掉了,故事先說到這邊。
以糖果屋的故事來說,如果養不起小孩、不想要小孩,是否可以棄養?繼母教唆父親棄養和斯兄弟是否有刑法上的罰則?依據刑法第294條第1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必須要有身份,這個遺棄的行為才會構成犯罪,在糖果屋裡面,繼母對于漢斯兄妹是沒有養育責任的,除非今天親生父親與繼母有約定請繼母照顧漢斯兄妹,但繼母卻不顧漢斯兄妹死活,這樣繼母才會因為與父親間「契約約定」的關係,而對漢斯兄妹有照顧扶養之義務及責。
另外依據刑法第293條第1項「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但有一項前提是行為人必須要有積極的行為,例如,將小孩、嬰兒丟棄至無人看到的空間,將小孩、嬰兒活活餓死,如果只是消極行為,例如,將小孩、嬰兒放置原本的位置置之不理,則不會有刑法第293條的規定適用。就糖果屋的故事來說,繼母只是消極的不理漢斯兄妹,所以沒有刑法第293條的適用,但繼母仍可能構成教唆或是幫助的問題。
童話故事的背景在現今的生活中大部分是不適用的,但卻可以有更多的反思。
我是筑鈞律師,我們下次見。
影片連結:https://youtu.be/5MwWthgs9Kg?si=cbmkvvcOdqR7Ygav
作者: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務 許廷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