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章
Law人只要活著就要工作,無論你是老闆或是員工,接下來要討論的法律知識想必對大家來說都非常重要,那就是身為老闆要如何整頓職場、合法開除員工。
一、什麼是開除員工?開除員工有什麼難的?
所謂的開除員工,在法律上的用語其實是叫做「資遣員工」,那要如何合法資遣員工呢?通常公司會遇到的狀況分成兩種,第一種就是老闆或公司遭遇一些突發財務狀況負擔不過來,所以需要資遣員工,另一種狀況就是員工本身無法勝任這個工作,只好請他走人。
第一種老闆自己遇到困難的情況是勞基法第11條有規定,公司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等等,都可以合法資遣員工,從法條可以看得出來,這條是適用在營運出現重大困難或財務有問題,才可以適用且還是要搭配符合法律規定的「預告期間」及「資遣費」才是合法的哦。
什麼是預告期間?
預告期間簡單來說就是提早告訴員工他要被資遣了,讓他有個心理準備,不能突然讓人家說走就走無處可去這樣不厚道,在法律上預告期間是規定在勞基法第16條,依照員工在職期間的長短有相對應的預告期間:
●員工在職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需10日前預告
●員工在職1年以上未滿3年者,需20日前預告
●員工在職3年以上者,需30日前預告
●除了預告期間以外,老闆甚至還要提供員工每週2天的帶薪謀職假,讓他可以去面試下一份工作。
二、公司沒有問題,但員工能力不足怎麼辦?
這個問題有兩種情況,分成員工是故意或是非故意
1、非故意的情形像是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法院一般在審酌這個情形的時候,會認為老闆需要有一個前提,就是必須先與該名員工討論一個「改善計畫」並且執行,執行後真的還是認為沒有辦法繼續留用該名員工的時候,才可以資遣他,這時候也一樣是要給予「預告期間」、「資遣費」及「謀職假」的哦。
2、員工故意的情形規定在勞基法第12條,如果員工有勞基法第12條所列的情形發生,像是員工在訂立勞動契約時,對於一些應告知事項有說謊的情形;工作期間對老闆有重大侮辱或對其他員工有暴力行為、重大侮辱;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等等,老闆是可以不用經過預告期間也不用給付資遣費就直接解雇該名員工的。
三、如果都不符合以上資遣員工的條件,但我就是想要他走人可以怎麼做?
身為老闆,你可能會想說我今天出來創業難道還不能自己決定我員工的去留嘛!其實還是可以啦,我們今天要教大家的就是「暗黑職場整頓數」,有兩個方法
1、調動勞工職位
我們可以透過調動職位的方式,搞不好換了地方或許這名員工就會有他的價值,但法規調動職位基本上是需要員工同意的,可是我們可以透過在簽訂勞動契約時先預設在某些情況下,老闆是有權利去調動員工職務的,這樣就有機會變成是「雙方同意下的調動」,不過要注意就算員工同意,調動職務還是需要符合勞基法第10條的「調動原則」,簡單來說就是調動不能對員工造成客觀條件上的不利益
2、調動的搭配-薪資獎金調整
從上面看,調動似乎只能「往好的職位」調動,那老闆調動員工似乎無法達到老闆的目的,所以調動有時候需要搭配薪資獎金的調整,來讓他實際上是領取的金額降低:
薪資有分成兩種,一種是固定薪資,每個月乖乖上班就會有的薪資,包含職務加給、輪班及專業津貼;另一種則是變動薪資,這就跟你每天準時上班無關了,變動薪資嚴格上不算是薪資,算是一種「恩惠性給予」,既然是恩惠那就會可以隨時做裁量,因此老闆們只要在薪資的設計上多增加這種可以變動金額的恩惠性給予,那麼薪資就會變成可以隨時裁減的狀態,從而調降員工薪資。
四、老闆好可怕,我是員工我該注意什麼?
首先,入職前把勞動契約跟薪資結構都先詢問清楚是最保險的做法,不然一旦簽下去,在入職當下確定下來的東西就很難在雙方沒有同意之下做改變,所以員工簽署勞動契約前應該就有確認前述事項有無規範。
萬一真的入職的時候什麼都沒看就乖乖簽下勞動契約,還是可以透過留下客觀證據的方式補救,因為發生資遣前一定會有跡象,如果雙方相處已經開始不愉快、老闆明顯對你有不公平的待遇或是職場上開始出現被排擠的狀況,這時候就可以開始蒐集所有的mail或line對話紀錄或錄音,盡量留下證據就對了,因為上了勞動法庭最重要的就是證據,但當然在實務上老闆的舉證責任會比員工高一點。
最後最重要的一點就是,當你被老闆逼迫離職aka「勸告離職」的時候,無論是老闆透過主管同事勸你自主離職,或是老闆就是直接逼你提離職等等,只要是公司惡意給員工壓力,要員工自己提出離職的情況,千萬要記得不要輕易簽下「自願離職證明」,因為一旦簽了自願離職證明書,在勞動法庭上就會變成你要去舉證你當初是如何被脅迫,承受多大的壓力才會簽下自願離職證明書,那這樣舉證就會變得很困難。
這邊筑鈞律師一樣有個小撇步要教各位員工,免得只教老闆小撇步被大家說不公平:
當你被老闆勸告離職,但你並沒有離職的打算,老闆也沒有合法的資遣你,那你可以選擇每天堅持繼續去公司打卡上班,用行動證明你並沒有要離職,你也確實每天都有上班,這時候因為老闆並沒有合法資遣你,因此你們之間的僱傭關係就會繼續存在,那老闆依法就是得繼續支付你薪水。
五、優惠離職方案
離職要怎麼優惠?這個方案目前比較常見於一些科技大廠,通常公司會給出優於勞基法訂定的資遣費方案,可能是12-15個月的薪資,換取你簽下自願離職同意書,這時候你可能就會想到剛剛才講說不要輕易簽下自願離職同意書,那我到底該不該答應老闆提出的優惠離職方案?老闆是不是有什麼陰謀讓我吃虧?其實不一定,單純就錢的部分來看的話,大家可以自己判斷公司提出的金額跟勞基法規定的金額相比是否有比較優惠,會有差別的只是非自願離職可以跟政府請領失業給付;至於對於老闆而言,為什麼要提出優惠離職方案?因為資遣其實是有一些隱性成本,不管是哪種情況下資遣員工,都要做資遣通報,加上勞動局有個不成文的規定,有做過資遣通報的公司明年被勞檢的頻率跟機會就會增加,對於大公司而言準備勞檢是需要非常多的時間跟精力,因此可能就會考慮提出優惠離職方案省下之後的麻煩。
對大多數的人來講,職場會是你除了家庭以外花最多時間的地方,除了要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保護自己外,最重要的還是以誠相待、互相尊重,大家應該不會希望自己每天都需要接觸的地方充滿紛紛擾擾吧!希望今天的分享可以幫助到大家,我是筑鈞律師,我們下次再見!
筆者: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楊筑鈞律師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務廖昱淇
影片連結: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TO8pTO50OQ&t=394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