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章
Law世界變動很快,感情觀念也一直在轉變,娛樂種類越來越多,似乎也越來越少人想要好好談一場戀愛,約砲不是不行但約砲有風險就跟投資理財有賺有賠是一樣的,不管讀者們是男生還是女生,都一定要好好保護自己,免得今天在大直薇閣,明天就進土城看守所,所以今天要教大家怎樣用最小的成本換取最大的快樂。
開始之前先分享一個小故事:
翔翔是個單身的25歲男生,最近快要聖誕節了,眼看路上都是情侶,翔翔身邊還是沒有人陪,想一想覺得孤單寂寞,就上了交友軟體,想要找一點溫暖。他在交友軟體上遇見了小蝴蝶。小蝴蝶是一個清純可愛的女生,是某某大學的大一生。兩人每天互傳訊息聊出了一些火花後,開始會說一些調情的話,小蝴蝶也會開始傳一些性感火辣的照片給翔翔。看到有年輕漂亮的小蝴蝶傳照片來,翔翔也是非常開心,就開始慫恿小蝴蝶大膽一點,拍裸照來互相交換。
一、約會軟體聊騷傳裸照,你情我願有問題嗎?
故事聽到這裡,約會軟體中傳送性感照或裸照似乎是個正常不過的事情,感覺好像沒有什麼問題,但傳裸照這件事到底合不合法?有兩個判斷基礎:
1.裸照主人是否已經年滿18歲?
若裸照主人已經成年他/她個人愛怎麼傳怎麼傳,想開only fans也是你家的事情,但如果裸照主人沒有滿18歲,基本上會涉及兒少性剝削條例,兒少性剝削條例不管你是拍攝、持有、轉發,就是你傳送或散布給他人,都會有罪責。
如果你是拍攝這個未成年裸照之人或持有之人會有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如果你是引誘或者是協助他去拍攝,即便是未成年人自己拍下的,你也會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若拍攝過程有使用暴力行為或用騙的、恐嚇、威脅的,涉及的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幾乎可以說100%會進監獄。
這些條文都不以違反未成年人的意願為要件,也就是說只要裸照主人未滿18歲就算他/她自願拍攝,你也會有責任。
2.裸照的定義為何?
若沒有涉及所謂「露點」算不算裸照?雖然我們是講「裸照」,但其實法規內容是「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影像」都算,所以你說只要露一個點或露兩個點,這個算不算?本文認為都是算的。
二、18歲不能傳送裸照,那為什麼可以合意性交的年紀是16歲?
刑法上對於16歲以上的人自願為性交是沒有刑責的,可是兒少性剝削條例對於成年的定義是18歲,所以16、17歲拍攝性影像、裸照還是會有刑責的。對於這樣的落差,有人認為這是「修法不同步」所造成,但本文覺得兩個法規本身的立法目的就有不同,拜網際網路發展所賜性影像的流傳可以非常廣泛而且性影像之主人很難全面去主張自己的權利,很有可能是永久的紀錄,16歲的年紀說小不小但說大不大,想法等等都尚未成熟,各位還記得自己16歲的時候在想什麼嗎?那時候的世界可能是很單純的,在沒有完整配套措施可以要求平台業者去下架、阻攔某些影像的流傳與張貼前,給剛剛可以在合法情況下初嘗禁果的青少年一段時間去想清楚應不應該去做這樣的拍攝或留下這樣的紀錄,本文認為是有必要性的。
三、曖昧氛圍下的肢體界限該如何斷定?
在約會軟體相談甚歡後,不少網友會相約吃飯、喝酒聊天等,而約會過程的肢體接觸,是否都沒有問題,其實也要非常小心。同意約會,同意去酒吧不代表同意你摸他、牽他的手,過馬路的時候也不代表車很多你就可以去握人家的手。如果觸碰他人身體造成他人不舒服,其實都還是有可能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的疑慮。
四、性行為的「積極同意」
約完會後發生的性關係,若隔日有一方提出「我覺得昨晚是你強迫要的」,俗稱:越想越不對勁,甚至發生性關係才發現對方隱瞞自己未成年的身份,而要求賠償的情形。
1.越想越不對勁算是仙人跳嗎?
仙人跳前兩年曾發生過一起知名案件,有律師被控夥同他人找了一群少女去網路上誘惑年紀較大之男生,有點經濟能力的,與其發生性關係,不久之後就有自稱為少女「父母」之人與這名律師找到受害男性,跟他們表示「我女兒未成年,請你賠錢不然我就告你」,為什麼本文是以「父母」來表示呢?因為這個犯罪集團遭調查後是發現有不少人是共犯,他們的身份都是假的,那些自稱父母之人未必是該名未成年少女之父母,甚至是有被發現,當初與這些男性發生性關係的也與後來出現表示自己未成年也不是同一位,但因為是約砲,雙方也不一定很記得對方長怎樣,加上跟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若是跟14到16歲之人發生性關係涉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14歲以下更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責,可能高達百分之九十會入獄,很少會減刑。所以大家擔心刑責,看到父母帶律師來,他一定和解,再高的和解金他都願意和解,而要仙人跳的人也不會真的把你逼死,基本上你能拿多少你就拿多少,他就願意和解。
不過是否是仙人跳,還是要回歸:「是否他發生性關係之初就是為了要索求賠償」。
回到原本的案例,若雙方最初確實是基於感情或性慾基礎去發生性關係,但後來一方反悔另一方卻執意發生性行為,那這樣的求償,不能說是仙人跳。
2.積極同意沒有模糊地帶
自從最高法院做成110年度台上字1781號刑事判決後,同意並沒有模糊地帶,必須要是同意「性交」,同意跟你單獨回家、同意去你家看你的貓、同意擁抱、同意交往甚至同意跟你結婚都不等於對方同意跟你上床。
確認同意與否的責任在主動想要發生性行為之人,粗鄙點講:想要騎人家,你就必須要去確認他有沒有同意。
五、約砲防身術
前陣子網路上很流行一個梗「越想越不對勁」,是形容發生性關係後一方突然改口稱自己沒有意願發生性關係,簡言之就是被性侵害,而導致另一方須負擔刑責。但其實要「越想越不對勁」真的不容易,你想如果你們是真的合意的約砲,第一出入旅館時監視器雙方進去以及出來的畫面,兩個人都笑吟吟地,甚至還有拉手、擁抱等親密動作;其次,雙方的對話紀錄、簡訊,如果事後雙方還是有傳訊息表達愛意,甚至有提到雙方性行為之間的稱讚,如:「你好棒」、「你好強」,若留有這樣的紀錄,他要去主張他當初是被強暴或對方違反意願,其實是有一定的難度的。
到底如何防身?網路上之前有流傳所謂「性行為合意契約」,略顯浮誇,但這絕對是保護自己的方法,其次你也對於對方同意的當下去偷偷錄音,當然這個錄音只是讓你保留證據,而不是讓你拿出去給人家聽。最後就是雙方約會過程會留下的對話紀錄,也會是防身的證據。
六、強迫發生性關係有什麼罪責?
若一方真的是霸王硬上弓或者是以灌酒等方式來發性關係,自然會有刑法上違反意願為性交的問題,涉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人財兩失的約會軟體陷阱
最後,本文想跟大家分享現在不少人會利用交友軟體欺騙他人感情後騙取錢財,就像netfilx之前很紅的影集「tinder大騙徒」中,男主假裝自己是鑽石大亨有生命安全危險跟交友軟體上的約會對象要求幫忙刷卡、給予金援、支付機票、飯店費用等等,跟現在不時耳聞到的感情詐欺一樣,理智的人面對這樣的案例都會覺得這是「低級騙術」但在渴望愛情的人眼中,這些詐術是真的有可能使人上當,這當然會涉及刑法339條的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除了奉勸大家不要以身試法外,也要提醒大家,有時身邊看得見接觸得到的親朋好友都無法完全信任了,你怎麼可以相信一個你從來沒有見過的人呢?
本文認為「約砲」這件事情在成年人之間從來不是壞事,但需要確認雙方的認知相同,以免其他糾紛,本文不是為了鼓吹大家約砲,只是提醒大家在嘗試各種感情模式下都不要忘了保護自己,最後也要記得,不管怎樣的相處方式,都要記得不要騙別人也不要騙自己。我是筑鈞律師,如果你喜歡這篇文章或有任何想法想要跟我討論,都歡迎到原始影片下方留言,也歡迎分享本文以及影片,訂閱本網站也訂閱我的頻道,給我們分享與討論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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