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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章

Law
臺灣性交易合法嗎?國家認可的嫖妓時代

大家知道在台灣性交易這件事情到底合法還是不合法嗎?其實現行的法律規定是只要在性交易專區內從事性交易就是合法的,那大家會不會好奇為什麼性交易會合法?台灣的性產業又有怎樣的歷史故事呢?

  1. 1950年代的台灣-娼妓合法的時代

首先帶大家回到1949年,也就是臺灣剛光復,國民政府剛來臺灣的時候,國民政府當時其實是希望全面禁娼,將可能日治時代或清朝時代留下來的一些妓女院或是藝妓館等等的都全面廢止,但這其實是一件很難以執行的事情,畢竟也已經存在這麼多年了,跟很多產業也有交集,一段時間過後,國民政府發現真的沒有辦法全面禁止,加上禁止的這段期間治安竟變得比原本還要差,因此在1956年決定改以管制的形式取代全面禁止,進而頒布«臺灣省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用以規定娼妓的營業許可政策,這個政策基本上就是規定性工作者需要做登記以及定期體檢,性工作場所也要做登記,並且取得執照才可以從事性工作,有取得執照的就稱做「公娼」以及「公娼館」;相對沒有取得執照的就叫做「私娼」以及「私娼館」,與此同時臺灣也就正式進入到娼妓合法的時代。

  1. 軍中樂園-特約茶室

大家有看過阮經天主演的軍中樂園嗎? 當時外界俗稱的軍中樂園、831或八三么,正式的名稱其實叫做「軍中特約茶室」,所謂的特約茶室,也就是各個軍營裡面的公娼館,是中華民國政府在1950年代至1990年代,由中華民國國防部在臺灣本島與離島金門馬祖軍營設立以滿足現役軍人性需要的場所,當時因此有個很特別的規定,服刑中的女性犯人是可以透過進入到軍中特約茶室提供性服務而獲得減刑的,大家對這個規定有什麼看法呢?

  1. 雛妓的出現-促成制度檢討

「雛妓」是指未成年的性工作者,在1965年間陸續出現不少報導,在特約茶室當中發現最小年僅14歲的雛妓;有台北市議員勾結了娼妓館的老闆,將已經退出性工作產業的雛妓再度賣給娼妓館;也有案例是被自己親生父親賣給娼妓館的雛妓等等,甚至是後來在大約1987年的時期,這樣的案例依舊層出不窮,經歷了20多年並未得到改善,一名年僅16歲的雛妓,她在金門的特約茶室裡被發現,她被賣到特約茶室的時間只有97天,但她這段時間就接了3000個客人,等於一天就得接待30位客人左右,根本就沒有被當作人一樣對待,因而造成輿論沸騰,但當時並未因此而立法禁止特約茶室的營運,反而是特約茶室自己在輿論的壓力下漸漸結束營業,而最後一間結束營業的特約茶室位在馬祖,於1992年結束營業。

  1. 私娼-罰娼不罰嫖

剛剛我們討論的都還是公娼哦,至於那些沒有登記的私娼呢?想必是過得比公娼更加辛苦吧,在1991年以前,私娼是受到違警罰法管制的,違警罰法第64條第1項:「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

 一 游蕩無賴或行跡不檢者。

 二 僧道或江湖流丐強索財物者。

 三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或代為媒合,或容留止宿者。

 四 姦宿暗娼者。

 五 唱演淫詞穢劇或其他禁演之技藝者。

 六 表演技藝,其方法不合人道,或其他足以引起觀眾不快之感者。

   七    於道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類似賭博之行為者。

 八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

這邊的50圓是民國40幾年的50圓,並不是我們現在一杯鮮奶茶都買不到的50元,所以不要想說50元給你啊!這條得第三款就是在罰娼妓,第四款就是在罰嫖客,不過後來違警罰法在民國80年06月29日被大法官作成釋字第166號解釋廢除了,廢除的理由是「拘留」這件事情限制了人身自由,大法官認為由警察官署做決定,與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本旨不符,應該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

違警罰法被廢除後,於1991年制定了«社會秩序維護法»,因而有了「罰娼不罰嫖」這樣的說詞,當時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

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

以下。」

大家有發現跟剛剛的違警罰法比較,什麼行為被拿掉了嗎?沒錯,那就是嫖客,修法後竟然變成只罰娼妓不罰嫖客的狀況,這樣的修法會導致什麼?導致那些沒有登記的性工作者於工作期間,如果不幸遭到客人毆打或是被騙錢白嫖,性工作者根本不敢報警,因為一旦報警就會讓自己被抓受罰,甚至在工作中受傷了也不敢去醫院治療,使得私娼的生活苦不堪言。

  1. 台北市長陳水扁-廢除公娼第一槍

時間回到1997年,時任台北市長的陳水扁開啟了廢除公娼的第一槍,他認為只要娼妓存在的一天,就會有私娼以及雛妓的存在,只有根本廢除娼妓制度問題才能得到解決,因此宣布要大刀闊斧掃蕩色情產業,並表示台北市將廢止行之有年的公娼制度,臺北市的性工作者因而成立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進行抗爭,但臺北市仍然於2001年停止施行公娼制度,高雄市則於2003年跟進廢止公娼制度,其餘縣市仍多維持公娼制度,後續各縣市廢除的方式都是不再發放營業執照,不再讓人登記為娼妓,進而讓公娼制度漸漸消失,南投於2014年廢除、台南於2016年廢除、澎湖於2020年廢除、台中於2021年廢除、桃園於2022年廢除,位於桃園的全國最後一間公娼館自主歇業並撤照後,台灣的公娼制度才正式走入歷史。

廢除公娼之所以如此困難也要是因為要考量:有不少性工作者,大半輩子就是從事性服務,法律突然要求全面停止,其實也是懲罰到性工作者,因為他們沒有其他生存方法了。

  1. 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現行法性交易專區

2009年的時候,大法官做成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明白表示當時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關於罰娼不罰嫖的規定,因為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而宣布違憲,並於2011年失效,因而修法成為現在我們所知的:在性交易專區內設立場所或進行性交易的人,不管是娼或嫖都不罰;反之在區域外則是兩者都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自行規劃設置性交易專區,但因為台灣目前是沒有任何地方政府有設立專區,所以目前依然可以算是罰娼又罰嫖。

看完文章之後,大家對於設立性交易專區抱持怎樣的立場呢?是贊成讓性交易繼續存在,抑或是傾向維持現況等同於禁止性交易的存在?

我是筑鈞律師,我們下次見!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OoYJushcV2U?si=TSYF3lOEuar-1Kp0

作者: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務 廖昱淇